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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外墙脱落造成的损害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2024-04-11 损害赔偿 阅读量: 209

小区的外墙作为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其维修责任的归属取决于其归属情况和是否处于保修期内:

1、若小区的住宅仍在保修期内,根据相关法规,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或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业主可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要求。

2、若已超出保修期,如存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经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后,可动用这部分资金进行维修;若不存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则维修费用应由整栋楼的业主共同分担。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限依据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而定;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2年;

(五)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在保修期内,若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导致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相关方可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则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关于外墙脱落造成的损害责任:

如果小区楼栋的外墙在保修期内脱落并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若保修期已过,且外墙脱落导致人身财产损害,建筑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修期外,若小区有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业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若小区无物业公司管理,且无法确定外墙脱落原因,则损害责任应由业主集体承担。

若物业公司能证明已尽到相关职责,且外墙脱落有其他原因,物业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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