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行政诉讼律师普法音频>>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应由哪个部门或机构负责?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其权限主要归属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明文规定,通常情况下,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然而,在某些尚未制定法律以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下,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可以作为设定依据。值得注意的是,若法律未明确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那么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转而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其本质是行政机关或其申请的人民法院,针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的行为。这种措施往往是为了预防潜在的社会危害行为,或是为了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危害行为,有时则是二者兼具。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带有显着的预防性、制止性特点。
其次,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主要涵盖人身与财物两大方面。
再者,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理决定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它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的重要步骤和准备。在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研究的过程中,为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可能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使相关的人员与财产保持一定状态。此外,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间也存在密切的关联,它常常是行政机关为执行财产方面的行政决定所做的准备和铺垫。在行政机关作出财产方面的行政强制执行前,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往往需要对被执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此,行政强制措施不仅具有预防性和制止性,还具有临时性的特征。
最后,行政机关是否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且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