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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需要完成哪些相关手续和审批?
2024-04-09 征地拆迁 阅读量: 133

农村自建房的办理流程如下:

1. 农村村民计划建造住宅时,需首先向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2. 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会在明显的地方公示申请建房户的信息,以供村民知晓和监督。

3. 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会前往实地,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进行初步审查。

4.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符合“一户一基”标准的申请,将按照流程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随后报至县人民政府进行最终审批。

5. 一旦宅基地获得批准,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会实地确定宅基地的边界,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6. 村民完成住宅建设后,国土资源所会再次实地检查,确保宅基地的使用符合批准的面积和要求。对于符合要求的建房户,将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 村民凭借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可以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以确保其合法权益。

而宅基地的申领条件主要包括:

1. 家庭尚未拥有宅基地的。

2.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3. 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另行选址建设住宅的。

4.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情形。

同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被收回:

1. 村民在新房建成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旧房并退还原宅基地的。

2. 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占用宅基地的。

3. 因户口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 村民拥有两处或以上的宅基地,其中多余的部分。

5. 宅基地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以上便是农村自建房办理所需的手续以及宅基地的申领与收回条件。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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