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综合律师普法音频>> 个体诊所申请医保定点的条件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协议管理医疗机构(门诊)须提供下列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6)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协议管理零售药店须提供下列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