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综合律师普法音频>>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2.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原则上与国家支持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税收优惠不叠加。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前置条件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企业与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可以在企业向其员工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中扣除。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如下:
1. 企业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若干具体办法》规定办理。在申请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名单及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实际为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个人支付工的资薪金明细清单;
(3)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缴纳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其实际招用人数、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实际支付给退役士兵的工资均不会同时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实际招用人数全部可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若干具体办法》规定办理。在申请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名单及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实际为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个人支付工的资薪金明细清单;
(3)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缴纳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