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法律顾问律师普法音频>> 一个省不一个市医保报销比例
省内跨市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1、门诊报销:
(1)村卫生室、医院支付比例为70%,参保居民自负30%;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60%,参保居民自负40%。
2、住院报销:
乡镇卫生院不低于85%,县级医院不低于70%,市级医院不低于60%,省级医院不低于50%。未按照分级诊疗制度办理转诊手续的(危重患者抢救除外),支付比例相应降低15%。
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一类收费标准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为900元,1万元以下的报销为12%;
2、二类收费标准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1万元以下的报销为9%;
3、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1万元以下的报销为5%。
三、商业医疗保险
商业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一般在80%以上,在县级以上医院,商业医疗保险入院不设“门槛”,在参保范围内,投保者入院可按80%的比例报销。百万医疗险有医保的可以报销100%,无医保的报销60%。
省内跨市医疗保险报销属于异地医疗,已办理异地医疗保险备案的,异地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以直接在医院报销结算,报销比例不受影响。同时被保险人可以收集住院总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等信息,回被保险地后到被保险地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报销。
未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医疗备案,在省内跨市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在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等费用的,报销时报销比例增加,部分地区报销起付线标准一并增加。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