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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无车销户新规: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无车销户办理流程:
前往相关部门开具一份《机动车灭失证明》;拿着《机动车灭失证明》、行驶证、登记证、机动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根据车管所工作人员的指示,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并将相关资料提交给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待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就会办理销户手续了。
申请人要承诺车辆灭失的真实性,如果申请了之后该车还在继续使用,那车主将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需要机动车所有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车辆注册登记车管所办理无车销户,注意异地车管所是无法办理的。
倘若车辆带有违章记录,或车辆为脱审车辆,此种情况下依旧可以办理无车销户;若车辆有事故未处理的,则无法办理销户手续;到车管所办理无车销户手续的,是不会产生任何费用的;无车销户手续办理后是长期有效的。
车辆报废年限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
无车销户后,车辆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