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法律顾问律师普法音频>>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包括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包括:
1.已过追究时效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轻微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流程是: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等声誉罚;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财产罚;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等能力罚;
4.以及行政拘留等人身自由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