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发咨询 找律师 手机网站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地区切换:大连

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征地拆迁律师普法音频>>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没有做征收决定的可以拒绝搬迁吗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没有做征收决定的可以拒绝搬迁吗
2022-08-22 征地拆迁 阅读量: 243

政府在征收决定公告后补偿不到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

房屋征收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征收的法律效力,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同时收回。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违法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或诉讼。房屋征收决定未被确认无效撤销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原产权人在依法搬迁前对房屋只具有一定的占有使用权。但相关行为不具备享有征收补偿的效力。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热门推荐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5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097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