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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一果致人死亡责任如何划分
2022-07-19 损害赔偿 阅读量: 504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多因一果致人死亡责任: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上致人死亡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方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及车辆的具体情况,赔偿义务人有车辆驾驶人、车主。如果车辆属于单位,驾驶人是执行职务行为,则赔偿责任由车辆所属单位承担;如果驾驶人在驾驶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驾驶人追偿。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赔付;如果机动车购买了三责险及其他险种,各个险种也在相应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4、具体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刑事上致人死亡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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