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刑事辩护律师普法音频>> 举报偷税漏税没有证据能举报吗
举报偷税漏税没有证据能否举报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没有证据是可以的,可以提供相关的重要线索。
2、如果是向税务机关举报的,没有证据的情形下,举报可能是无效的。
3、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举报人需要提供的证据:
被举报人的姓名、公司名、公司住址,税务违法事实证据包括账册凭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原件复印件均可。
常见的偷税行为有:
1、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偷税方式。
这种方式多为偷税罪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一般是不建账或不按要求建账,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2、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
纳税人建置真假两本账,真账自己实用,却把假账当作真账交给税务人员检查,作为纳税依据。
3、多行开户、隐瞒收入。
有的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同时使用,却只向税务机关提供一个,将大量的实际收入隐瞒起来。
4、假借发票、偷漏税款。
发票既是商品购买者的记账凭证,又是商品销售者的缴税依据,因而某些不法分子为了偷漏税款便在发票上动脑筋、作文章。典型行为有:
(1)“大头小尾”发票;
(2)人为涂改发票,从中渔利;
(3)代开发票,这种作法此刻十分严重;
(4)使用外地发票;
(5)不开发票;
(6)买卖假发票。
5、销毁、隐匿账簿,瞒天过海。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就可任意申报其营业收入。
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乱真。
此举主要是以一些虚假手段掩盖真实的收支情况,表现形式一般是:
(1)明销暗记;
(2)将产品直接作价冲抵债款后不记销售;已经销售而不开发货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已销商品不记销售长期挂在账户;
(3)擅自扩大材料成本减少销售收入;
(4)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
(5)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给职工不按销售记账,等等。
7、虚假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通过对生产规模、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虚假申报的种类有如下几种:
(1)虚报生产状况如亏盈等情况;
(2)虚报生产规模;
(3)虚报应税项目;
(4)虚报真实收入;
(5)虚报职工人数,等等。
8、以种种借口骗取减免税来偷税。
国家为了鼓励某种事业的发展或其它特定目的、常常为某种经营活动减税、免税、退税。行为人为了偷税,常常在此处钻空子,“创造”减、免、退税的条件,时下骗取退税已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骗取减税和免税仍属偷税罪的范围。
对于偷税漏税的处罚为:
(一)刑事处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4、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行政处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方面后果:
1、公告:税务机关对于偷税的单位和个人,首先会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偷税公告并将偷税行为纳入信用档案;
2、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收缴并停供发票:
这个只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欠税纳税人;
4、阻止出境:
税务机关对于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5、强制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或者其财产隐匿地;
(5)传唤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票证,或强制其交付财物或票证;
(6)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8)对被执行人应当完成的行为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完成,并责令被执行人承担费用。
【法律依据】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条,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鼓励检举人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