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行业交流律师普法音频>> 加油票几个点的税
加油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7%。(国税函〔2001〕882号)通知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
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一般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发票都是17%。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规定如下:一般纳税人认定: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应税销售额的确定: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下列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用车辆自用油;
(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代储协议报税务机关备案);
(3)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4)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预收账款作相关财务处理,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