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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退休年龄)的当月后停止缴费;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批准退休时间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到达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退休年龄)的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
其超龄期间缴费,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只能按到达退休年龄的时间进行待遇核定。超龄时间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省、市、县委管理的干部缴费至按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时间。
(三)从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前,待遇计算暂按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83号)执行。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职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退职年龄不足4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40周岁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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