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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有按照社保规定的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点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不做工作交接单位是不是可以追究我的责任呢?另外按四十六、四十七条,是不是可以和单位索要经济补偿并要求补交未足额缴纳的社保部分呢?
林倡彬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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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合伙人,执业8年以上,刑事专业委员会,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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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从事仲裁工作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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