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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有按照社保规定的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点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不做工作交接单位是不是可以追究我的责任呢?另外按四十六、四十七条,是不是可以和单位索要经济补偿并要求补交未足额缴纳的社保部分呢?
林倡彬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
王晓闻律师,河南邦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郑州从业几年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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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高攀律师,本科学历,法学学士,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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