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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有按照社保规定的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点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不做工作交接单位是不是可以追究我的责任呢?另外按四十六、四十七条,是不是可以和单位索要经济补偿并要求补交未足额缴纳的社保部分呢?
林倡彬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
曾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从业十余年,擅长不动产、婚姻家庭、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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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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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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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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