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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劳动工伤1个月前

单位没有按照社保规定的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点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不做工作交接单位是不是可以追究我的责任呢?另外按四十六、四十七条,是不是可以和单位索要经济补偿并要求补交未足额缴纳的社保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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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倡彬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

  • 社保缴纳有幅度范围,限定最低数和最高数。最高缴费基数,当本人每月的实际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时,只能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高出的部分不能计算为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就是当本人的实际工资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只能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来作为缴费基数。如果你的工资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不多,甚至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但是缴费基数还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应属于没有足额缴纳。
    不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47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219号》)》
    “目前,各省份确定单位缴费基数有三种方法:一是按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即“单基数”法;二是单位基数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职工个人基数按本人工资确定,即“双基数”法;三是按两者当中数值较高者确定单位基数,即实行“双基数对比”法。”“缴费基数政策的不统一,造成了不同地区间企业缴费负担的差异,影响了制度的公平和统一。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改革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统一规范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办法,推动各省份实行“单基数”法核定单位缴费基数。目前部分省份实行就高不就低“双基数对比”法,不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营销环境,也有违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合理的原则,拟采取措施尽快取消。”
    所以,你可以具体到社保局和税务局咨询看。如果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法院很难支持。

    1个月前

  • 公司除了没有按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足额缴纳外,入职首月(月中入职)是没有缴纳社保的,这种情况也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吗?

    1个月前

  • 也是属于没有足额缴纳的问题,但社保没有足额缴纳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法定解除的情况。社保部门对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保有一个三十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后单位漏缴或者不足额,员工没有投诉的,社保部门也不能及时处理。其次是你的权利主张需要及时性,如果单位存在第一个月就没有缴纳社保情况,你知道后需要及时维权,比如等过了若干年你才回头说单位第一个月没有缴纳社保,说明这个月社保对你没有造成大影响。单位这部分行为属于违法,是要采取补救措施,但员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怕是难以获得支持。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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