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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有按照社保规定的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点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不做工作交接单位是不是可以追究我的责任呢?另外按四十六、四十七条,是不是可以和单位索要经济补偿并要求补交未足额缴纳的社保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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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医物证学硕士,工作认真负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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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担任大型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债权债务纠纷、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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