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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与医院某些职工产生民事纠份。院方在了解双方情况时,医院内当事人不尽在场。院内参与情况了解并记录人员当向院方领导人要求院内缺席的当事人在场时,遭受患方人身侵犯。请问律师,这起纠份中,谁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谢谢!
杨士俊律师 四川-南充 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
王欢律师 四川-南充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人通关司法考试取得A证,愿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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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起从事法律工作,现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办公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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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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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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