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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与医院某些职工产生民事纠份。院方在了解双方情况时,医院内当事人不尽在场。院内参与情况了解并记录人员当向院方领导人要求院内缺席的当事人在场时,遭受患方人身侵犯。请问律师,这起纠份中,谁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谢谢!
杨士俊律师 四川-南充 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
王欢律师 四川-南充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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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审判机关从业经历,15载法官任职经验,1颗真诚的心,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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