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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与医院某些职工产生民事纠份。院方在了解双方情况时,医院内当事人不尽在场。院内参与情况了解并记录人员当向院方领导人要求院内缺席的当事人在场时,遭受患方人身侵犯。请问律师,这起纠份中,谁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谢谢!
王慎云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李成竹律师 浙江-杭州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张志霞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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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季锋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执业期间,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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