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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伙成立仓储中心有合作协协议,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其中一人是提供场地(就是他自己从事其他工作的大院),一人出资购买设备等,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提供场地者用场地入股,另外一人出资购买设备等,后开始经营,因为存在争议二人正在解除合伙关系中,场地的拥有者(承租人)把二人都起诉了,理由是没有收到地租,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请问:其中出资人并没有见过场地拥有者(承租人),承租人也没有和出资人签订过任何协议,承租人把出资人起诉是否合理,出资人是否有连带责任呢
曹如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美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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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至2002年在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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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于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工作中坚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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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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