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 江苏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 淮安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2005-2008年现场的一笔贷款,2010银行起诉借款人,起诉书中称:2008年被告杨学松因购材料向原告申请贷款,原担保人陈道传提供担保,原告分别向被告发放贷款共60万元。至2010贷款本金60万元分文未还,逾期拖欠利息19.2258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1年银行与借款人共同隐瞒了以上事实,签订虚假贷款担保合同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合同中贷款用途为种植,银行用该贷款偿还了2008年前形成的陈年旧账,请问这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李华玲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
周培俊律师 江苏-常州 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
帮助人数:13人 粉丝人数:1510人
任俊杰律师,法律硕士,毕业于同济大学。执业以来,办理过多起民
帮助人数:8人 粉丝人数:1326人
简莹利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擅长承办
帮助人数:481人 粉丝人数:880人
上海执业律师,硕士学历,20余年法律相关工作经验,擅长合同纠
帮助人数:732人 粉丝人数:1360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