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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008年现场的一笔贷款,2010银行起诉借款人,起诉书中称:2008年被告杨学松因购材料向原告申请贷款,原担保人陈道传提供担保,原告分别向被告发放贷款共60万元。至2010贷款本金60万元分文未还,逾期拖欠利息19.2258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1年银行与借款人共同隐瞒了以上事实,签订虚假贷款担保合同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合同中贷款用途为种植,银行用该贷款偿还了2008年前形成的陈年旧账,请问这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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