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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房产纠纷1个月前

2005-2008年现场的一笔贷款,2010银行起诉借款人,起诉书中称:2008年被告杨学松因购材料向原告申请贷款,原担保人陈道传提供担保,原告分别向被告发放贷款共60万元。至2010贷款本金60万元分文未还,逾期拖欠利息19.2258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1年银行与借款人共同隐瞒了以上事实,签订虚假贷款担保合同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合同中贷款用途为种植,银行用该贷款偿还了2008年前形成的陈年旧账,请问这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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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玲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

  •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可能涉嫌诈骗罪。民事上来讲,担保人可以受欺诈为由,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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