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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源交大第一次责任认定,我们上书于西宁交支队进行了复议,复议结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重新做出调查和认定,湟源交大重新做岀了第二次认定,我们对重新做岀的责任认定还是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再次进行复议,但西宁交支队法制科以,一次为限为理由,将我们拒止门外,剥夺了我们的诉讼权利,侵犯了我们的合法利益,他们这种违法行为,行政不做为,对吗?符合程序规定吗
星第律师 青海-西宁 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卓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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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律师,法、检七年工作经验,致力于刑事辩护,在民事诉讼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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