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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海东刑事辩护1个月前

¥9.90

湟源交大第一次责任认定,我们上书于西宁交支队进行了复议,复议结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重新做出调查和认定,湟源交大重新做岀了第二次认定,我们对重新做岀的责任认定还是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再次进行复议,但西宁交支队法制科以,一次为限为理由,将我们拒止门外,剥夺了我们的诉讼权利,侵犯了我们的合法利益,他们这种违法行为,行政不做为,对吗?符合程序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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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第律师 青海-西宁 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

  • 他们的做法有误,行政复议的确以一次为限,但是这个一次是一个同一个行政处罚行为,本案中是两个行政行为,并且出具的也是两份不同的行政处罚文书,故不可适用一次为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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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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