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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国有银行一员工,1985年对越参战,是一位参战老兵。本年4月下旬,本支行进行员工双选(即员工选择支行科室职位,科室经理选择员工),我选择想去的部门没有选择我,我很不平,认为一个参战老兵理应有优先选择权,所以第二次选择还是想去的部门,结果肯定去不成。而单位根据自己制定的文件,第二次双选没有选中岗位的,作下岗一个月处理,拿本地最低生活费。本月发了我当地最低生活费1640元,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张静律师 山东-济宁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陈崇龙律师执业十余年期间,带领团队,服务过许多家市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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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蕾律师在知识产权、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等领域均有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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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名校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执业,台州律协专业委员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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