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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国有银行一员工,1985年对越参战,是一位参战老兵。本年4月下旬,本支行进行员工双选(即员工选择支行科室职位,科室经理选择员工),我选择想去的部门没有选择我,我很不平,认为一个参战老兵理应有优先选择权,所以第二次选择还是想去的部门,结果肯定去不成。而单位根据自己制定的文件,第二次双选没有选中岗位的,作下岗一个月处理,拿本地最低生活费。本月发了我当地最低生活费1640元,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张静律师 山东-济宁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喻沙沙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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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执业五年以上,办理过近千起民商事案件,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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