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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国有银行一员工,1985年对越参战,是一位参战老兵。本年4月下旬,本支行进行员工双选(即员工选择支行科室职位,科室经理选择员工),我选择想去的部门没有选择我,我很不平,认为一个参战老兵理应有优先选择权,所以第二次选择还是想去的部门,结果肯定去不成。而单位根据自己制定的文件,第二次双选没有选中岗位的,作下岗一个月处理,拿本地最低生活费。本月发了我当地最低生活费1640元,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张霞律师 江苏-南通 上海市协力(南通)律师事务所
姚东亮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夏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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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利代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咨询师,获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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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获得A证,现为湖北五经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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