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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院X月21日填发“执行令”,XX(保证人):责成你于X月31日(10日内)前履行义务(500W本金年利24%以及延期延履行双倍利息)。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可能采取冻结,查封限高等强制措施(次月11日当事人才看到该令)。同日向房管中心填发针对保证人名下所有房屋实施查封的“裁定”(送达后生效)。两年后当事人才在档案室看到该“载定”;同月28日,给银行发出冻结担保人银行卡通知;求教各位读友:
到底是在执行哪个文件?
保证(自然)人又或者经济实体客观上是否具备“筹备500万及其相应利息”属行能力?
3.一边责令限期履、另一边限期内冻结帐户,查封房屋,如何具体履行义务
田强勇律师 重庆-江北区 重庆仟录律师事务所
喻沙沙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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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资深律师,执业以来处理过数百件案件,在婚姻,刑事辩护,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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