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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这个怎么解释
徐会平律师 云南-曲靖 云南驰兴律师事务所
具有多年执业经验,在执业过程中,主要处理各类民事案件,擅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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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执业律师,硕士学历,20余年法律相关工作经验,擅长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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