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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5月入职公司,期间一直担任分公司高管,历经武汉-沈阳-北京-莆田-东营的外派调动,至2020年11月总公司发文免除个人职务,要求协商解决我的离职事宜(无人主动与我协商具体事项,亦未安排其他岗位),我提出的个人离职应将薪酬、福利、各项补贴(已进入工资月度结算的)据实进行核算,公司仅核算了基础工资作为协商解除方案,并于2020年12月初,在我未签署公司拟的协商解决协议书的情况下,停止了我的社保、医保、公积金的缴纳。我于各分公司调动期间均有劳动合同签订,但个人无合同留存,请问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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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2016年3月至今,于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执业。自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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