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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王某未经公司同意,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是刘某每年往建筑公司交管理费,可以公司名义对外承包建筑工程。刘某按协议每年将管理费交给王某,并以公司名义承接了一项工程,还自己私刻了公司的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刘某承接工程后,李某承接了其中的部分项目,刘某又为李某私刻了一枚第五项目部的章,并授权李某为项目部负责人,李某(知道是假章)因工程资金短缺,遂以第五项目部负责人的名义对外向卢某借款一百万元,向卢某打有借条,李某作为借款人、刘某作为建筑公司负责人(自称是见证人)在借条签字。后卢某要求李某、刘某和建筑公司还款,请问,建筑公司和刘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路士轩律师 河北-衡水 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
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0年转入秦南律师事务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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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曾于广东法院任党支部委员、法官助理,扫黑办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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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启商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陕西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高层次、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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