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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2月份进行一个项目评审,中标公示时有投标人质疑中标人的两创承诺函有问题,招标公司未通知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公示期结束,原投标人直接进行了投诉,现在公管局直接约谈评委,说评委评标有瑕疵,引起投诉,影响签合同,要处理评委,请问可合理合法?
刘磊律师 安徽-合肥 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黄龙律师任广西柳州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广西首例帮助电诈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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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神晖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现任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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