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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珊ove

安徽-合肥公司法务1个月前

¥5.00

我们于2月份进行一个项目评审,中标公示时有投标人质疑中标人的两创承诺函有问题,招标公司未通知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公示期结束,原投标人直接进行了投诉,现在公管局直接约谈评委,说评委评标有瑕疵,引起投诉,影响签合同,要处理评委,请问可合理合法?

1位律师回复

刘磊律师 安徽-合肥  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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