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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入职了一家公司,签订了一年服务期,但是服务期要在三个月培训后转正才开始计算。我现在在培训期的第三个月,但是已经在做服务期的工作了,个人原因想要离职,公司要求要赔偿9000/人的培训费,请问合理吗?可以不赔偿或者相应少赔偿吗?(公司提供的是内部培训,中间有一次异地培训,机票来回不到1000,吃住都在公司基地,普通六人间和平常四菜一汤,培训师也是公司内部人员)
周建平律师 山东-烟台 山东达承律师事务所
贺慧慧律师 山东-烟台 山东舜天(烟台)律师事务所
杨留泉律师曾从事多年的公安工作,有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和出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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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钧律师,执业十年,拥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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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年担任公司常驻法律顾问,擅长处理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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