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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号A公司发我offer,我查看后并回复邮件接受。并立马向B公司提出离职,23号正式从B公司离职。
offer写明28号入职,工资是12K。试用期三个月,工资不变。
26号A公司以岗位已满为由,撤销offer。我提出要求赔偿,A公司以要求背景调查为由,说如果我背景调查不通过,直接不取以录用。合理吗?
刘丹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
本人有法院数年的法院工作经验,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经济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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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河南省律师协会优秀共产党员,退伍军人。具有军人的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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