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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劳动工伤1个月前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令第三十二条规定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
这样是不是第三方赔付金额大于工伤保险金额,就不享受工伤保险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1位律师回复

王鑫律师 浙江-杭州  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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