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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刘某通过买卖砂石料欠关某30余万并向关某写下欠条,宋某作为中间人写了一份证明材料,在2017年,关某要求刘某重新写下欠条时,刘某只愿意给宋某写下欠条,此时,关某用语言胁迫并诱导宋某给关某写欠条,并说此欠条是为了跟刘某追债,与宋某无关。现在关某又用此欠条起诉宋某,宋某应当还钱嘛?
殷小曼律师 河北-沧州 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
201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擅长婚姻、工伤、劳动争议、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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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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