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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文化与辅助养老的公益协会与村居签署不平等协议,花了100多万,修缮了一个未能明确归属的残垣断壁加部分倒塌的村小校舍,五年到期后发现这个校舍实际上产权还是未有明确归属,而日前村居以各种借口责令协会撤出。请问这个村居是否可以有权下通知书,协会该何去何从? 既是公益,又是文化,村居为什么不可以与协会共同帮扶做好文化进村的相关事宜?为什么是村居而不是街道才有权利下通知书?
只要签过协议就可以杀人放火吗?不是有慈善法吗?不是应该尊重事实吗?难道真的白纸黑字就可以为所欲为?这个可是在中国?难道可以这样欺诈爱心团队吗?我不信。
张伟刚律师 浙江-绍兴 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张真律师 浙江-绍兴 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
郑益飞律师 浙江-温州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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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昕律师专业做各种民事案件,专长于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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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律硕士。先后毕业于中央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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