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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文化与辅助养老的公益协会与村居签署不平等协议,花了100多万,修缮了一个未能明确归属的残垣断壁加部分倒塌的村小校舍,五年到期后发现这个校舍实际上产权还是未有明确归属,而日前村居以各种借口责令协会撤出。请问这个村居是否可以有权下通知书,协会该何去何从? 既是公益,又是文化,村居为什么不可以与协会共同帮扶做好文化进村的相关事宜?为什么是村居而不是街道才有权利下通知书?
只要签过协议就可以杀人放火吗?不是有慈善法吗?不是应该尊重事实吗?难道真的白纸黑字就可以为所欲为?这个可是在中国?难道可以这样欺诈爱心团队吗?我不信。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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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庆国,昆明医科大学医事法学专业毕业,昆明市律师协会医疗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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