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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文化与辅助养老的公益协会与村居签署不平等协议,花了100多万,修缮了一个未能明确归属的残垣断壁加部分倒塌的村小校舍,五年到期后发现这个校舍实际上产权还是未有明确归属,而日前村居以各种借口责令协会撤出。请问这个村居是否可以有权下通知书,协会该何去何从? 既是公益,又是文化,村居为什么不可以与协会共同帮扶做好文化进村的相关事宜?为什么是村居而不是街道才有权利下通知书?
只要签过协议就可以杀人放火吗?不是有慈善法吗?不是应该尊重事实吗?难道真的白纸黑字就可以为所欲为?这个可是在中国?难道可以这样欺诈爱心团队吗?我不信。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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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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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德国波鸿大学,有12年的公司管理经验。企业家卫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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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十多年来代理诉讼、非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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