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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买的房子合同约定是2019年9月30日交房(精装房),当时对方按时通知我们收房,但是我们去验收时发现有十来条明显的质量缺陷(非主体)。当时形成清单,我们一直在等待对方通知。截止2020年五月份,我们基本上是一个月从兴义(工作地)开车去一次贵阳(买房地),均发现现场未动,六月中旬、底又去,发现仍未整改,找到他们现场负责人,2020年7月21日去检查,对方自己说是上个星期才整改完的。请问我可以向对方索赔我十多次的油费、过路费;从2020年10月到现在的房屋出租费用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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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卫华律师,三级律师,在安徽亳州工作三十多年,具有丰富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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