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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买的房子合同约定是2019年9月30日交房(精装房),当时对方按时通知我们收房,但是我们去验收时发现有十来条明显的质量缺陷(非主体)。当时形成清单,我们一直在等待对方通知。截止2020年五月份,我们基本上是一个月从兴义(工作地)开车去一次贵阳(买房地),均发现现场未动,六月中旬、底又去,发现仍未整改,找到他们现场负责人,2020年7月21日去检查,对方自己说是上个星期才整改完的。请问我可以向对方索赔我十多次的油费、过路费;从2020年10月到现在的房屋出租费用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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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26年,市律协两届物权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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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丽军,硕士研究生,主要执业领域包括企业、政府法律顾问及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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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昕律师专业做各种民事案件,专长于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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