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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6年7月8日进入公司开始上班,今年2018年2月因为家有急事,2月1日提出辞职,申请2月10号公司放假时离职,公司方面的人说必须提前30天,否则不批,要我明年回来交接,请问如果我必须2月10号离开,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我所有劳动报酬,而且我们年终放假时会发年终奖,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争取到年终奖,公司有没有理由不给我发年终奖?如果不给,我在法律上能不能争取到年终奖?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年终奖怎么发,如果到时候大家都发,是否应该同工同酬给我发放年终奖?如果他们提前一两天叫我走,有没有理由不给我年终奖?
倪仪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知和行律师事务所
宋东峰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
李敏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
刘辉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公安出身,多警种岗位历练,全面贴于实战。常年钻研刑侦、经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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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毕业于山东大学(985、211、双一流A类)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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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领律师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以来办理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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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五年,在芜湖执业,擅长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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