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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单位没有给我办理生育津贴,单位工资发了两千八百多,时隔八年我知道有这个生育津贴,本人自己前去社保局办理,钱拨到单位,单位说要扣除当年发的工资剩余部分才给我,花费我的精力,这个钱本应该在我八年前就拿的,换成现在的生育津贴本应是多少了,难道没有利息,单位没有过错吗?请问这个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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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20余年,主任律师、法律专家、法学会委员、市建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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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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