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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孕期间调离原单位,使原本经济困难的我增加了经济负担,并在上下班期间路上产生了一定的人身安全,使得孕晚期不得不在大通那边租房住,因此产生一系列本该不必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在此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包括房租,晚期门诊治疗费用等)
2.孕晚期因在大通上班家人照顾不方便,期间多次要求调回总院以便家人照顾,但北川分院领导不同意并各种刁难,造成一定的心理阴影和精神损伤,在此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3.按法律程序本人提出辞职后,北川分院院长同意申请离职,并得到总院领导们一致通过申请,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后人力资源部私自扣押档案不予归还,并要求赔偿违约金(本人在职期间并未给予专项培训并产生费用),在此要求人力资源部无条件归还本人档案。
贺士欢(法律工作者)律师 青海-西宁 西宁市城北区惠民法律服务所
刘文,女,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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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在国企及民企500强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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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可乐律师,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进入律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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