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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关于试用期的相关问题。我是2020年1月13日入职现在公司,试用期3个月,但公司以2月份放假(期间部分时间在家办公)为由,将转正时间延迟到4月13日,并据此发放工资(13日以前按试用期工资计算,13日以后按转正后工资计算)是合法的吗?2月份时间是否应当计入试用期内呢?
朱群群律师 浙江-台州 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陈焕君是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驻广州、韶关,擅长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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