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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e

浙江-台州疫情相关1个月前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试用期的相关问题。我是2020年1月13日入职现在公司,试用期3个月,但公司以2月份放假(期间部分时间在家办公)为由,将转正时间延迟到4月13日,并据此发放工资(13日以前按试用期工资计算,13日以后按转正后工资计算)是合法的吗?2月份时间是否应当计入试用期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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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群群律师 浙江-台州 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 可以找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也可以通过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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