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 山西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 临汾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您好,我是因国企改制为私企失业十四年之久的职工,根据20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但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但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建议本人走司法诉讼程序,本人走司法诉讼程序,司法部门又拿此《解释》告知: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产生的劳务纠纷法院不予受理。近日,本人依据201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政策,再次提起仲裁申请,被驳回。请教,应以那个政策为准?该怎么办?谢谢。
梁小山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青翼律师事务所
仇新春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公安出身,多警种岗位历练,全面贴于实战。常年钻研刑侦、经侦业
帮助人数:3人 粉丝人数:176人
做负责的律师,切实为当事人利益考虑。您的信任是我的动力,您的
帮助人数:273人 粉丝人数:1804人
帮助人数:105人 粉丝人数:1466人
帮助人数:1805人 粉丝人数:5227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