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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志生13835441314

山西-临汾劳动工伤1个月前

您好,我是因国企改制为私企失业十四年之久的职工,根据20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但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但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建议本人走司法诉讼程序,本人走司法诉讼程序,司法部门又拿此《解释》告知: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产生的劳务纠纷法院不予受理。近日,本人依据201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政策,再次提起仲裁申请,被驳回。请教,应以那个政策为准?该怎么办?谢谢。

2位律师回复

梁小山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青翼律师事务所

仇新春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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