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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咨询一下,二十多年前我帮朋友在信用社的一个村站借了两千元贷款,当时由我立借据,大约5个月后我带朋友换了借据,并且将以前5个月时间的利息一同进入了新的借据,我作为担保人签字了。再过三个月,信贷员在未经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字的情况下,自行立据转帐,并将利息纳入借款一并转为借款,以后就每三个月自行一转,如此进行了两三年。由于这种情况,借款人不满,拖欠已久。在2001年某月借款人因车祸身亡。信贷员又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立据自己签我名字后将借据上交信用社。(这事我三年后信用社才找我的,这才知道有借款单据)。说明一下:借款人出事故前两个月,信贷员通过电话,借款人答应近些时间回家还款(当时借款人在广东做麽菇生意)。请问这事我还有责任吗?信贷员立假借据也可以吗?
夏建群律师 湖南-岳阳 湖南用平律师事务所
前员额检察官,从事刑事法律工作14年,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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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丽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8383375299,擅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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