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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邱成,男,汉族,1995年
被告一:杭州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688号明豪大厦805室,法定代表人:滕儒锋
被告二: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云谷路279弄2号814室,法定代表人:金光杰。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间《住宿服务合同》;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尚欠上海华瑞银行租房贷款4期共计3854.60元;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9年7月17日签订《住宿服务合同》,原告承租杭州市江干区三卫家园北苑15幢1单元1601室A室2 N房间。合同约定:(1)时间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押金1896元,租金994.78元/月,网费80元/月,水费30元/月;于2019年7月19日,原告在被告业务员误导、引诱下签订《上海华瑞银行租房贷(青客)个人借款合同》,办理了上海华瑞银行12期住宿服务费分期业务,每期950元,分期总金额11376元。且该笔资金发放到青客公司账户。原告租房期间都以偿还贷款方式缴纳房租,现已于2020年4月4日搬离租房,尚余4期贷款应由被告代为偿还。
原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如期支付各项费用。直到2020年4月4日,原告因工作原因需搬离住房。原告多次找被告公司的工作管理人员要求退房并取消贷款,被告公司工作管理人员再三拖延。
被告一 (杭州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是被告二(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在与被告工作人员多次交涉未果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送至贵院!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0.4.15
余春红律师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郭桂花律师 浙江-杭州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的审查工作,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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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付明律师系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学历,有司法部门工作的经历。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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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公司治理双专业,服务中小企业专注领域:法律顾问、股权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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