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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有关房屋租赁、房屋买卖合同的问题,想起草一份合同,合同目的:房地产既卖房,又充当银行职能,通过租房的形式收取租金(类似银行贷款利息)前期收取一定保证金(类似首付)通过签订合同订立租期(类似还贷期限)租期届满,转移房屋所有权。若期间承租人取消购房意愿,则房地产无息退换保证金。请问,这样合法吗?为实现这个合同目的,需要如何起草此合同?此合同的性质是该属于租赁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冯晨煜律师 山西-太原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赵伟律师 山西-大同 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
王静律师 山西-运城 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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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高攀律师,本科学历,法学学士,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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