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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有关房屋租赁、房屋买卖合同的问题,想起草一份合同,合同目的:房地产既卖房,又充当银行职能,通过租房的形式收取租金(类似银行贷款利息)前期收取一定保证金(类似首付)通过签订合同订立租期(类似还贷期限)租期届满,转移房屋所有权。若期间承租人取消购房意愿,则房地产无息退换保证金。请问,这样合法吗?为实现这个合同目的,需要如何起草此合同?此合同的性质是该属于租赁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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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执业,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经济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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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燕律师,从业十余年,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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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增清律师,现执业于天津益清(滨海)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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