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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延庆县婚姻家庭1个月前

律师您好!下文是我公司二月份工资发放文件一个小节~(4)企业已复工,但因业务量不足或运力不够,企业与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安排轮岗、待岗及不返岗等,公司与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安排(年休假、调休假等),各类假期用完还不够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提供正常工作的工作日按劳动合同约定岗位标准工资支付,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未提供正常工作的工作日按规定的生活费或最低工资支付。~我问一下这个小节有法律依据吗?有没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的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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